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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女方不给男方的户口和离婚证,如果男方要重新和别人结婚,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1-21 07: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男方不能起诉离婚,因此小孩的监护权和户口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 没有相关规定表明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携带离婚证。但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必须出示其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 在婚姻内一方办理信用卡,另一方是否负责要看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的话就需要均担。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关于离婚后的户口迁移问题,在《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中有提到:“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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