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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正常工作一天十二小时,那天突然说要加三个小时。不想干就走,第二天说早退。

劳动纠纷 2022-10-27 18: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因此,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提前十天。
    此外,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结清劳动者工资
  • 您可以去劳动局主张权益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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