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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拖欠工资强制执行,可以追加个人执行吗?为什么法院不通过。

案件执行 2022-10-28 1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强制执行工资的解答,例如: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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