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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法定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偿还权的债权人。

破产清算 2022-10-28 19: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
    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实践中,有的公司在起诉、应诉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而在诉讼开始之后发生公司被终止的情况,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应争取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可以将诉讼主体由终止公司变更为清算组织。
    因为清算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来源于公司,对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继承性,可以延续原公司的行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无论在诉讼的一审、二审、重审或执行阶段,都可以将清算组变更为新的诉讼主体。
  • 在先采取财产保全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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