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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们工厂合并,离新工厂三十公里,员工不想去,公司对员工有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2-10-28 2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只有出现法定事由时,员工才能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而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且并没有解除,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没有进行补偿的情况,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公司合并,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看是否改变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并后新单位、法人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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