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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跟我前任姐夫现在已经离婚了,可是我姐姐送了他一部手机里面有我姐姐和他现任男朋友的不雅照片,忘记删除了。可是我前任姐夫就把这些不雅照片发给他朋友也发给我和我的家人。对于现在来说都是一年前的事了,我前任姐夫时不时的又把这些不雅照片用彩信发给我看。这样的情况我可以告他骚扰,侵犯别人隐私或肖像吗?我姐姐跟我前任姐夫现在已经离婚了,可是我姐姐送了他一部手机里面有我姐姐和他现任男朋友的不雅照片,侵犯别人隐私或肖像吗?

离婚 2019-02-15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通过将对方告上法院的方式维权是否可取还需要考虑被骚扰的严重程度,毕竟不是每个起诉都可以胜诉,如果被骚扰者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希望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的,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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