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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转让需要哪些手续

房产纠纷 2022-10-30 1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转让所需材料有:土地转让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土地证、原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证明;项目批复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契税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双方都同意以后,须向相关部门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履行合同义务;
    3、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
    4、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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