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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上班时间中,因扔垃圾被砸伤,该怎么赔偿

工伤赔偿 2022-10-30 2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摔成骨折的,属于工伤。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等费用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劳动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享受工伤赔偿;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适用《民法典》,依法享受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受工伤是因为侵权造成的,依法享受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在超市摔倒骨折的,是顾客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由顾客自己负责,超市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的,顾客有权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人摔倒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市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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