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某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将7万元现金遗忘在出租车上。因未索要发票,无奈之下在当地电视台作了悬赏广告,内容是:谁捡到7万元钱,他就支付3万元作为报酬。该出租车司机回家时发现了这笔巨款,又看到了上述悬赏广告,就留下3万元作为报酬,其他4万元返还乘客,但乘客不同意。请问:上述事实存在着哪几种法律关系?并从道德与法律两方面加以分析。

刑事辩护 2022-10-30 23: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将捡到的钱包送回,有权得到悬赏广告中的报酬。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限定或合理期限内对归还其一定物品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即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悬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实现的客观事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乐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