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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申请离婚后在磨合期间另外一个不同意可不可以打电话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 2022-10-31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男方起诉离婚可以撤销。但是,需要经过法院的同意。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打消了离婚念头,或者双方经过商量,想通过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都可以申请撤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离婚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内可以撤销。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如果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拿了离婚证就是正式离婚了,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正式解除,不可以申请撤销离婚。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之内,没有领取离婚证之前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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