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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不过户原车主在没有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的情况下可以注销牌照吗

争议解决 2019-01-03 11: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新车上牌照流程:
    第一步:缴纳购置税;新车上保险;刑侦检测。
    第二步(检测站办证):非免检车过线检测;交款、填表;拓号照相;资料采集;领上牌资料。
    第三步 (车管办证大厅):交资料、车主签名;民警对车辆外检及确认;选号、领回执单;车牌固封安装拍照;领行驶证、登记证书。
    具体规定
    1.交车辆购置税,上交材料(开发票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购车发票第一联复印件和报税联)。但要带上发票第一联和车辆合格证原件。
    2.拿注册申请表和外检表。
    3.填写注册申请表,带上合格证和申请表去环保处盖环保章。
    4.拍照片,磨码,打印机动车参数表,会在合格证原件上注明是否上检测线。
    5.外检,上检测线就上,不上就去打流水号。
    6.投档,拍照的号码,交钱,上检测线225,不上的125。
    7.上牌,贴环保卡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
    二、车辆上牌所需材料:
    1、 购车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
    2、 完税证明原件
    3、 交强险副本原件
    4、 合格证原件
    5、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留有车主手机号码)
    上牌需要带的证件: 身份证、汽车合格证、汽车参数表、汽车发票二和四联、汽车购置税、汽车保单、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开发票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完税证明,外地人还要暂住证。
  • 过户手续:
    卖方: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
    买方: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规定车辆可以办理更换手续,车辆在过户时候车管所会收走车牌.  车牌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  车主持有车辆满3年的,可以在过户车辆时候申请保留车牌6个月,此期间原车主可以买新车申请使用之前的车牌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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