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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18000没用完是要退回保险公司的吗

保险纠纷 2022-11-01 1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强险没到期,如果存在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等情况的,交强险未生效可以退。退保需要与保险公司申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 交强险没到期的可以退,可以退的情况有: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机动车的交通强制保险若是没有到期的,如果存在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等情况的,交强险未生效可以退。退保需要与保险公司申请。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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