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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在保质期就坏了,厂家不接电话,不与受里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22-11-02 1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种方式,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第二种方式,消费者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依法”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主要是指省市县的消协。
    消费者如果对于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请求消协出面进行调解。第三种方式,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等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具体程序可以拨打当地的12365产品申投诉电话咨询。
    第四种方式,如果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食品进行贮存: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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