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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离婚了,户口在男方,但想把户口迁回结婚前的地址,但现在迁不了怎么办?谢谢回答

婚姻家庭 2022-11-02 15: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方离婚后户口迁回娘家的办法:若协议离婚的,应当由当事人向迁入地登记机构申请迁入证明。然后,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最后,携带迁出证明前往迁入地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户口簿。若诉讼离婚的,由当事人持法院生效裁判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女方离婚后户口可通过如下方式迁回娘家:若协议离婚的,可由当事人向迁入地登记机构申请迁入证明。再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最后,携带迁出证明前往迁入地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户口簿。若诉讼离婚的,由当事人持法院生效裁判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即可。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离婚后女方户口不迁走,户主可以凭身份证、本人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申请给对方办理分户手续,重新办理对方一人名字户口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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