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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上班期间意外死亡怎么办

工伤赔偿 2022-11-03 06: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依法获得工伤赔偿。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工作期间死亡,可以获得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由侵权人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
    (二)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
    (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的;
    (四)职工患职业病导致死亡的;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死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员工在上班时出现意外事故,如果属于工伤的,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的,则员工可以依法自行提出申请;如果不属于工伤,则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责任人担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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