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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轻伤的鉴定标准是怎样

损害赔偿 2022-11-03 07: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包括:
    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2、眶部单纯性骨折,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等等。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 眼睛伤残级别鉴定标准一般以视力作为评定依据,盲及低视力、周边视野、伪盲鉴定、视力减弱补偿率以及无晶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也可能作为评价依据,具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准。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章二级伤残标准: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盲目5级;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三级伤残标准: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双眼盲目4级;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四级伤残标准: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盲目3级;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五级伤残标准: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
    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1;
    3.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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