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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综合法律 2022-11-03 0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要求履行集体规定的义务。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 由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  
    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社会相对封闭,人口流动不大,户籍所在地一般都是在成员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随着改革开放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之间的户籍藩篱正逐渐被打破,出现了虽登记为某村村民户口,但不一定就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空挂户现象。  
    2、事实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该标准与单一的户籍标准相比,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更能比较客观地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司法实践普遍采纳。  
    3、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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