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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因不舒服,在建三江医院就诊,经检查阑尾囊肿合并结肠癌,普外科副主任说没有发生任何癌转移,建议手术,并且说建三江医院的结肠癌手术已经非常成熟,我们提出异议“老人岁数大了,有高血压,能不能经得起手术,已经76岁了,我们想保守治疗,放疗或者化疗,中医”

张主任告诉我们“病人心肺功能正常,手术没有问题。没有保守治疗的方法,时间长了,肠管堵死后,排便就困难了。现在手术可以提高老人以后的生活质量,岁数大了,手术后也不用进行化疗和放疗,还没等转移,也许就因为其他疾病去世了”看到张医生慈眉善目,态度和蔼,幼稚的我们相信了建三江医院。

11日上手术台后,因为心率太快,没有手术。

15日手术,手术后ICU 抢救5天,手术后当时就没有自主呼吸,左肺不张,依靠呼吸机,张主任说是因为病人有点驼背的缘故。

2小时后做胸透怀疑占位性病变,因为病人呼吸极弱,没法挪动,不能做CT.

17日用移动呼吸机做CT,CT扫描左肺占位性病变伴左肺不张。

最后因肺转移癌引发呼吸衰竭死亡。

51天后病历才送达病案室,拿到病历后发现医生不负责任。

术前的肺功能测试最大通气量MVV占预计值23%。因为数值太低,又补充了患者配合不佳。此项测定用于判定手术的安全性及呼吸系统疾病。医生没有再进行检测。潜在的肺功能有毛病没有测试出来。

确诊结肠癌后,医生没有做相应的癌症转移CT扫描筛查,我们咨询其他医院都说心肺CT扫描是结肠癌手术前必须做的。用于筛查出癌症是否转移。

如果癌症已经转移,我们是不会同意做手术的。

在这样的身体状况下,进行了手术,导致死亡。

张主任的答复是术前胸部做透视,没有发现有肺癌,CT不是常规检查,病人年龄高,又是恶性肿瘤,手术风险就大。

对此我们提出异议,

1.肺功能测试最大通气量MVV占预计值23%是什么概念,患者配合不佳是什么医疗诊断。

2.为什么术前没有做癌症转移筛查,没有做CT.

3..肺感染,从手术室到ICU这一段路程,会感染的如此迅速。

医务科调查结论:

1.癌症病人不一定都做CT扫描。

2.肺功能测试没有问题。

不知道医院的解释是否正确,我们有异议,如果起诉,我们有胜算吗拿到病历后发现医生不负责任。是否转移。导致死亡。患者配合不佳是什么医疗诊断。

医疗纠纷 2019-05-08 1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患者在医院治疗的时候,有些情况下是通过吃药打针无法解决的,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而手术治疗之前,医生都会拿出一份手术同意书要求签名。那么,手术同意书必须签字吗?有些人想要了解不签手术同意书是否可以。
    手术同意书必须签字吗?
    必须签字,不签字医生会不进行手术治疗。医生对患者的身体没有处置权。所以必需有人授权才可以开始治疗,不管是治疗结局是救人还是杀人。
    手术同意书应该由谁签字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
    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病人在医院死亡的。如果病人因为医疗事故去世,产生医患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那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可以有医患双方向本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然后具体的一句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主张。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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