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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别人名下,现在我要过户到自己名下,要怎样办理?

交通事故 2022-11-03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共有房产过户到一人名下的办理:首先应当于其他共有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决定将房屋过户到一人名下,可以全部共有人一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手续完成后即过户到了一人名下。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房子过户一般是需要本人到场的,但是如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可以一个人办理过户: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共有房产过户到一人名下办理流程如下:
    1、携带身份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3、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4、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5、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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