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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证上把男方名字去掉,并放弃所属份额,是不是在以后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

离婚 2022-11-03 2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房子属于共同财产,不管房本上有没有另一方的名字,离婚时会被分割,一般按照平均分割为原则。婚后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婚前房产,如果一直都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加上配偶的名字,那就一直都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对方不能要求分割,直接归登记方所有。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房屋,只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证加上女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按照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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