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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交法院,代表保全财产了吗

债权债务 2022-11-05 0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全费是法院在对被申请的财产保全时收取的费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诉讼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但是申请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其诉讼请求。如果该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就能够由对方当事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人需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保全费用。具体交纳数额按下列不同情况来计算:
    1、如果不涉及财产数额或者财产数额在1000元以内的,每件交纳30元保全费;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保全财产数额的1%交纳保全费;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超过的部分按照超过金额的
    0.5%交纳保全费,即如果实际保全数额大于10万元,则需交纳保全费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1000元-10万元的部分交纳1%的保全费;第二部分:超过10万元的部分交纳
    0.5%的保全费;
    4、保全费用分段收费,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例如,若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为11万元,则申请人需交纳保全费用为:10万元×1%+1万元×
    0.5%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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