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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因给领导沟通发生顶撞领领导,他还骂我,最后他以顶撞领导罚款我100元,并把我调走,我不服改如何处理,谢谢

交通事故 2022-11-05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领导侮辱了可以起诉,可以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出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被领导侮辱了完全可以起诉,可以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出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答辩人一般应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与否;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与否;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与否;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与否;能否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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