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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在不同时期能否为借款人担保多个债务

抵押担保 2022-11-05 2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中的担保人需要承担两种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最高额担保只能有一个债务人,不可以为多个债务人。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最高额担保只能有一个债务人,不可以为多个债务人。因为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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