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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租赁了一见门面房,因为签合同没有说可以转租的情况,且说明了不退还租金的情况下,本人因事要离开此地,因房租还有半年到期,想要挽回损失,应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2-11-06 00: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租房合同后当事人后悔的,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进行退房退租;出租人拒绝协商的属于承租人单方违约,出租人有权扣留相应租金或押金充当违约金或者直接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 进行退租需要注意:
    1、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的内设与承租时大致相同,否则,承租人应当就其过错,对内设的损坏、灭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出租人,即提前三十日通知;
    3、退租时要注意的其他问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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