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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过本人同意加入组织,我有哪些权利

公司企业 2022-11-06 06:1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  
    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社会相对封闭,人口流动不大,户籍所在地一般都是在成员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随着改革开放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之间的户籍藩篱正逐渐被打破,出现了虽登记为某村村民户口,但不一定就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空挂户现象。  
    2、事实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该标准与单一的户籍标准相比,为成员资格的认定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路,更能比较客观地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司法实践普遍采纳。  
    3、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所需条件为:
    1、超过5名成员并且农民成员占80%以上的比例;
    2、召开设立大会、起草章程等;
    3、办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
    4、印刻公章;
    5、具有其专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6、其出资符合要求并在银行开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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