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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入职后半年才签劳动合同,购买社保也一再拖延,请问这个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2-11-06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的一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满三个月后购买社保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社保的缴纳问题,自员工入职三十日内应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超时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签订劳动合同后但是没有及时缴纳社保,这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及时为员工登记并且缴纳社保费用;如果逾期不缴纳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对单位依法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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