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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8月在单位办理退休,因经办人没有将独生子女增加工资计入退休工资发放,导致本人2002年9月到2007年4月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增加工资,本人是否可以申请补发。因经办人没有将独生子女增加工资计入退休工资发放,导致本人2002年9月到2007年4月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增加工资,是否可以申请补发。

综合法律 2019-02-04 17: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退休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   
    1、参保人本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在社保局打印《参保情况记录表》,一式二份,需本人确认签名,如果本人对《参保情况记录表》上的参保记录有异议的,需带上个人的人事档案到参保的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进行核实;   
    2、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张;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A4纸张);   
    4、
    (1)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业务需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企业干部办理退休业务时无需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   
    (2)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业务需携带参保人本人人事档案资料;  
    (3)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需填写《东莞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一式两联)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鉴定,同时附上身份证、诊疗病 历、出院小结、县级以上医院(我市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为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精神病的专科医院为市新涌医院)近期三个月的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的复印件,原 件备查。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特殊工种审核、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个月申请审核或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有关资料;   
    2、经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发放《职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在领取《职工退休证》的次月15日后,可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退休证到指定银行打印存折,领取基本养老金。   办理时限   一般退休业务在受理之日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者就养老保险金发放存在疑问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了解,确定详细的问题所在,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各种原因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
    (2)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3)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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