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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用卡都逾期三个多月了,我现在也没能力还上,昨天收到一个律师的短信,她让我拿着身份证去公安局去自首,我很疑惑,我想想问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啊?我的信用卡都逾期三个多月了,昨天收到一个律师的短信,想问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啊?

银行 2019-03-07 11: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的使用相当于持卡人向银行借钱消费,有借当然就有还。持卡人在借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月均还款额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持卡人逾期还款或存款不足月均还款额自动扣划不成功的,须到贷款经办行会计柜台办理还款。
      信用卡用户透支后,银行与用户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有权要求用户还款。并且银行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只要在委托他人行使这种权利时,银行进行了书面授权并要求他人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催收即可。
      一般情况下,银行采取“连三累六”的原则,来处理信用卡逾期的问题,连续三个月逾期或累计六个月逾期的,银行就会慎重考虑这个人贷款申请,一般不会轻易批贷。如果逾期没到这个范围,只要给出合理的解释,提供其他的个人资信证明,让银行重新评定个人资信,还是可以成功获得批贷的。
      如果信用卡逾期,先别急着将信用卡注销,应该继续持有并使用,按规定还款,等最后一条逾期记录时间超过2年后,持卡人的信用报告上就不会显示再有逾期了。如果到那时不想用卡,就可以注销了。
      持卡人出现欠款后,银行一般会通过短信提醒、电话催收以及寄送律师函等方式进行催款,上述方法都无效后,才会委托催讨公司介入。因此,催讨公司面对的往往是一些失去联系的欠款人,或者是“死活就是不还钱”的持卡人。
  • 用别人的身份证资料办理贷款信用卡是违法的。
    按照法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即使持卡人及时还款没有恶意拖欠,但是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是一种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申请信用卡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信用记录;
    3.有工作收入且具备还款能力。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资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复印件;
    2.工作及收入证明资料;
    3.其他财力证明:如房产证复印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存单复印件等。
    信用卡申请方法:
    柜台申请:
    1.携带资信证明到柜面申请:
    2.需要申请人提交比较完备的资产证明文件,向兴业银行提交材料供银行后台审核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后,填写相关资料,身份信息;
    4.发放信用卡。
    网银申请:
    1.申请人用个人名下储蓄卡账户开通网银,进入兴业银行官网;
    2.输入卡号、登陆密码和验证码后进入网银页面;
    3.点击“信用卡服务”,可在信用卡服务页面下选择申请信用卡,填写资料后提交,审核进度、结果在网银上显示;
    4.审核通过后,发放信用卡。
    柜台办理流程:
    1.到办理的信用卡的银行网点,或者找当地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一般包括申领人的名称、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或收入来源、担保人及其基本情况等;
    2.提交一定的证件复印件与证明等给发卡行;
    3.申请表的内容如实填写后,在递交填写完毕的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提交有关资信证明;
    4.申请表都附带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申请人授权发卡行或相关部门调查其相关信息,以及提交信息真实性的声明,发卡行的隐私保护政策等,并要有本人签名;
    5.办理信用卡流程基本完成,等待信用卡发放了。
  • 这个与恶意透支数额有关,如果数额达到1万元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不足10万元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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