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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同事找到我,称其老婆的小妹在一地产公司任副总,能够拿到价格优惠的内部职工房,但需向他支付5万元的好处费。后来,我就委托他帮我买一套内部员工房,并先后三次把购房款和好处费打给了同事。待2015年底交房时,才知道被他所称的老婆的小妹给诈骗了,后来按刑事案件对其小妹进行了判决。我就案发后第一时间向其索要好处费,一拖再拖的2018年底才偿还3万,剩余2万拒不偿还,我9月份提起涉诉,法院一审判决他应偿还我剩余的2万元及我付好处费起至偿还之日的利息。判决后,他提起上述,律师称一审判决合同关系事实查明不清,认定财务。他的律师辩称我们双方不是委托合同关系,而是居间合同关系,他已经促成了购房合同(实为虚假合同)的签订,就应该收取好处费,尽管合同没有成立,他也可以不必偿还好处费。他的理由能成立吗?我认为,他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合同是虚假合同,并已为法院认定为诈骗,且因他的行为使我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难道促成的这种诈骗合同也可以收取居间好处费吗?

合同纠纷 2022-11-07 0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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