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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包括哪些

合同纠纷 2022-11-07 10: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民法典对定金进行了明确规定,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限制;
    2、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订金没有明确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概念不同
    2、两者的实质内容不同,定金有担保性质,具备法律效应;订金没有担保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应
    3、两者的功能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就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订金给付后,如果发生一方违约,导致需要解除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
    1.定金是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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