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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可以改成简易程序吗

交通事故 2022-11-07 1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当场处罚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其主要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
    2.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财产损失事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在于简易程序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但依法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以应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的简单道路交通事处理程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签名盖章;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签名盖章;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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