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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房产纠纷 2022-11-07 1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电梯老坏该找专业的电梯维保公司维修,物业有义务通知维保人员及时修理。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还可以向技术监督局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电梯老坏首先找物业解决,物业不作为的,该找房管部门物业科和技术监督局投诉。一般电梯在保修期内都有专业的电梯维保公司维修,物业有义务通知维保人员及时修理。过了保修期的,由物业组织启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 物业规定四楼以下业主不能乘电梯无效。电梯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属于物业共用设备,基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物业收费范围,业主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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