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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数罪并罚量刑要如何操作

刑事辩护 2022-11-08 0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应当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进行量刑处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判刑数罪并罚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法院对数罪分别判刑,刑罚之间合并执行的方式。
    1、并科:简单相加,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并科原则的使用在我国有两种情况:主刑和附加刑;罚金之间。
    2、吸收: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适用吸收原则的有:有判处死刑的时候,主刑只执行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决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主刑只执行无期徒刑。
    3、限制加重: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适用限制加重原则。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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