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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捕捞没有

农林牧渔 2022-11-08 0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该追诉标准的规定为: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非法捕捞以下水产品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非法捕捞的立案标准: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的,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两千公斤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两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两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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