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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交垃圾费不收垃圾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22-11-08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200元以下;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农村生活垃圾,归县级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按照“户集、村收、乡运、县处理”的模式,农村生活垃圾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由县级的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农村垃圾主要是由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来管的,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国务院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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