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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将一项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承包给甲工程总包单位,甲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中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经建设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丙公司;结果丙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建设单位向甲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已不是自己施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1.分包给乙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 2.分包给丙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3.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司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建筑工程 2022-11-09 10: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者采用。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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