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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下课时吃一块口香糖被罚款52元,没吃别人给的面包,老师却说我不过来你就吃了,又被罚款3.5元,我想问问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22-11-09 1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师对学生罚钱违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教师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学校若有强制学生进行消费的行为,学生可以向教育局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民法典学校强制消费,学生或者家长可以拒绝。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是平等主体,依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学校的强制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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