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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法院执行阶段能不能追加该公司法人股东(自然人独资,百分百持股的)为被执行人

公司企业 2022-11-09 11: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执行阶段能追加股东。但必须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构成人格否认的,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公司执行阶段是可以追加股东的。但必须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构成人格否认的,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执行阶段是可以追加股东的。但必须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构成人格否认的,才能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可通过如下方式追加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追加请求,法院认定情况属实的,应予以追加。且必须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由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出。法律依据: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可通过如下方式追加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追加请求,法院认定情况属实的,应予以追加。且必须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由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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