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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的使用权指的是什么?

房产纠纷 2022-11-09 13: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土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物权法(现已被民法典替代)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农村土地民法典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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