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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须在结婚登记地办理吗

离婚 2022-11-09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不是必须在结婚登记地办理,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要带齐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的,一般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双方采取协议离婚方式的,携带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和相关材料到双方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当事人选择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应该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相关证件后,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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