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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工伤问题。就一位销售员工骑电动车在晚上9点下班的途中(销售性质拜访客户,下班不固定,所以不打下班卡)在桥上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个电动车司机停在桥上接电话,未注意导致了事故,员工鼻下人中那里破穿,缝了7针,交警判责是同等责任,请问这种情况算工伤吗?因此事情像医院开了休假证明,与公司请假三天,未完成拜访任务,工资提成点从13.5个点,降至2个点,与预计业绩工资相比少发放了将近5000元,公司说认定为工伤了,那笔钱才予以发放,请问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呢?

工伤赔偿 2022-11-10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和该劳动者所在的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算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申报工伤,经认定为工伤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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