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甲乙之间正就签订某一合同进行交涉。甲向乙投寄了缔约申请函,甲在函中做了关于缔约的意思表示,同时针对合同内容做了相应说明,并将乙回复同意缔约的最后期限确定为11月11日。不料,乙对于甲投寄的缔约申请函,又回寄给甲一封缔约申请函,并在函中表示同意缔约,但针对甲提出的合同的内容做了相应修改。如甲对乙投寄来的缔约中请函表示同意,则成立的合同应以甲、乙中哪方提出的内容为准?(说明理由?)

知识产权 2022-11-10 11: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同生效后有异议应当先行私下协商解决,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将合同异议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铜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