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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的必须条件

劳动纠纷 2022-11-10 1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程质量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全套工程设计图纸;
    2、有效的设计或者施工变更联系单;
    3、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和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的合格证与检测报告;
    4、工程隐蔽验收以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有关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 鉴定产品质量问题需要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向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再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单位对产品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法律依据:鉴定产品质量问题需要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向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再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单位对产品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 产品质量问题的鉴定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向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再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单位对产品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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