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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附件冲突应当以哪个为准

房产纠纷 2022-11-10 2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和附件冲突以合同为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附件仅为一种解释说明,不具有任何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合同和附件冲突以合同为准。因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合同的附件只是对主合同作出的说明,一般法律效力低于或等于合同的主体部分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合同和附件冲突的,如果附件签署在后,应视为双方对主合同的变更,以附件为准;如果合同与附件同时形成,以本合同为准,以本合同为准显失公平的,以符合订立合同本意的为准。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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