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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的罚款逾期了,应该去哪里缴费

行政诉讼 2022-11-11 15: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违法行为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治安罚款,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缴纳。但若罚款数额在五十元以下,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违法行为人对于治安处罚的罚款的具体缴纳方式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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