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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问一下: 婚前公婆首付给儿子买房,婚后公婆还房贷,马上要办房产证,计划约定份额,公公1%儿子99%,办完房产证之后儿子儿媳共同承担偿还剩下的一百多万房贷,如果离婚,儿媳能否得到共同还款部分的利益? 因为若房产证没有儿媳的名字,产证上公公老公也约定了份额,后面儿子儿媳共同还贷,儿媳如何才能保护应得的部分呢?

离婚 2022-11-11 1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婚前当事人自己出资或者家人出资全款购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如果婚前付了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还是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还贷部分需要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后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如果只登记在儿子一方的名下,那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媳没有份额,离婚的时候儿媳也不能分到。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后婆家付的首付,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由二人共同还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可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如果该房是男方父母首付,但房子指定只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则房子应认定为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男方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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