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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国家修路占宅基地,宅子上没盖房子,怎么补尝

房产纠纷 2022-11-12 07: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 属于违法建筑的无证宅基地拆迁没有补偿,六七十年代前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以及在法律和登记制度未完善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等同于有证房屋全额补偿。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下列情况宅基地使用权会被收回: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承诺建新拆旧不自行拆除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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