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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 2022-11-12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起诉要求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是起诉人对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一般来说同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想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去法院要求指定一个监护人。或者原来的监护人不想担任监护人的,也可以去法院请求指定其他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法院依职指定监护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法院依职指定监护人条件: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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