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在网上谈个女性朋友,之后发生了关系,现在一直有三年的时间了,也给过她钱也买过物品,请问我们之间是不是嫖娼行为

损害赔偿 2022-11-12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网友约会发生关系不算嫖娼,网友见面后属于自愿发性关系的,且没有金钱交易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嫖娼。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网友约会发生关系只有符合嫖娼的定义才算嫖娼,否则不算嫖娼。嫖娼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一般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嫖娼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嫖娼行为的标准是:
    1、是否发生性关系;
    2、两人关系是不是不特定的嫖客和卖淫者的关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乌鲁木齐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