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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男女已离婚多年,男方本地户口,女方外地户口,女方一直不肯配合迁出男方家,这种情况,可以由男方,或者男方家户口本上的户主,单方面拿着户口本和离婚证去派出所申请让女方迁出户口吗?如果不行,那由男方或者男方家户口本上的户主,单方面提出申请分户口,是否可行?

婚姻家庭 2022-11-12 1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女方想要迁出户口的,应该在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并且向迁入地方的户口登记部门申请迁入登记。离婚后的户口时可以不迁出的,等再婚后再迁出去也是可以的。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离婚户口在男方家的,女方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迁出手续:女方当事人可持自己的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是民政局离婚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户口分户手续,办好之后,女方户口就可依法迁出。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男方户口可以迁入女方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等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所以男方只要先去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个准迁证,再回自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一个迁移证,就可以在女方户口地派出所办理入户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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